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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行為主體不同。政府采購主體是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,招標主體主要是企業、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。
B、資金性質不同。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;招標使用的是企業、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使用的任何性質的資金,包括部分財政性資金。
C、遵循法律不同。我國的政府采購除工程類項目采用招標方式進行的,適用《招標投標法》外,其余均遵循《政府采購法》;而招標除政府采購的招標項目外,均遵循《招標投標法》。
D、采購方式不同。我國的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、邀請招標、競爭性談判、單一來源采購、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。而招標僅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。
E、采購結果不同。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國家政策的要求,如節約支出、購買國貨、保護中小企業、環境保護等,采購結果不以尋求單個采購人的最大受益為目的,是各國政府經常使用的一種宏觀經濟調控手段。而招標則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、政策,采購結果應體現對單個招標人的最大受益,是完全的一種自由市場競爭行為。